武冈鼓励投资的若干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1
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环境,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置业,营造全民招商引资的良好氛围,全面实施项目立市、开放带动的发展战略,加快构建投入以民资为主、企业以民营为主、事业以民办为主、设施以民建为主的四民经济体系,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,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,特作如下规定:
第一章 总 论
第一条 凡在武冈投资新建项目或购买、兼并、租赁本市公有企业的投资者,不论外资、内资,不论区域,除享受国家、省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,同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。
第二条 实行行业准八政策,全面放开民营资本准入。
第三条 对于高新技术和上市公司投资我市的外资项目,可采取一事一议,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。
第二章 土地使用
第四条 凡在我市投资新办工业项目的,由市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权50年。
(一)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,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,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的,由市政府提供土地30亩。
(二)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,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,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的,由市政府提供土地50亩o
(三)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,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的,由市政府提供土地100亩o
(四)凡在武冈兴办社会事业(学校、卫生),一次性固定
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,可根据建设需要,采取"一事一议"的办法确定提供土地的面积,享受投资企业用地同等优惠政策。
以上提供的土地,投资者只需交纳上缴国家、省、邵阳日市有关规费及征地拆迁费后即取得土地使用权。
通过上述情况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,也可作质押贷款,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。
在土地有权使用期限内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,企业连同土地的转让金超出该企业投资总额的,其超出部分由政府按40%征收土地转让凋节金。
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兴办规模型农业项目、农产加工型
企业所需用地可视同农业用地,按农业用地流转办法办理。
第三章 税收征缴
第六条 凡投资者在武冈新办工业企业的,除享受国家、省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,本市按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返还投资者,用于扩大再生产:
(一)企业投产后3年内按受益地方所得税的30%予以返回;
(二)增值税入库后,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比例返回。
1、年入库增值税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,6年内按入库金额的5%予以返还。
2、年入库增值税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,6年内按入库金额的10%予以返还。
3、年入库增值税在500万元以上的,6年内按入库金额的15%予以返还。
第四章 规费征缴
第七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收费优惠
(一)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,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型工业项目,土地转让金和多种行政性规费除上缴国家和省部及办证工本费外,全部免缴。
(二)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,除房地产以外的非生产型项目,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均减免50%。
(三)兴办规模型农业项目、农产品加工型企业所需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,按土地流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。
(四)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,分年度计缴土地租金,租赁建城区规划外的行政划拨土地或闲置土地,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、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除房地产外的项目5年内免交土地收益金。
(五)对外来投资项目的有偿服务费按现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,办证工本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,办证工本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。
第五章 投资者待遇
第八条凡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和固定职业的投资者或企业雇用者,根据本人申请,可解决其在我市的城镇常住户口井免收工本费以外的全部费用。
第九条 市外客商在本市的子女入托、入学、参军等,在享受本市居民待遇的同时,可以优先照顾。对纳税大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优厚的政治待遇:
(一)给予参政议政权力,对贡献突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
经组织考察,依法依章担任或推荐担任乡镇、本市、邵阳市及省人大代表、市人大政协常委和兼任人大副主任、政协副主席。
(二)对民营企业壬纳入各级劳动模范评选范畴。
(三)对投资额较大、贡献大、知名度高的外来投资者
其本人同意可授予"武冈市荣誉市民"称号。
第六章服务承诺
第十条 对投资者实行"七个一"的服务承诺。
(一)"一个窗口办结手续",在市政务中心设立招商窗口,外来投资者所有手续在窗口办结。
(二)"一个口子收费",所有规费由财政设专门服务窗口统一收缴。
(三)"一卡",由市政府发给外来投资企业缴费登记卡
未列入卡上的收费项目或超标收费,企业可以拒交。
(四)"一牌",由市政府发给外来投资者权益保护牌,
护外来投资者个人和企业的一切合法权益。
(五)"一证",由市政府发给外来投资者证,持证可享受办事优先待遇,车辆在市辖区内免交过路过桥费。
(六)"一支笔批检",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任何检查必须经市优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"一支笔"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。
(七)"一个投诉中心",市政府成立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,对外来投资者提供司法保护,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妥善处理并答复投诉者,对侵害外来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。
第十一条 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后,所有报批手续一律由招商局初审,由市政务中心全程办理。市相关部门必须给予全力全方位支持配合,除收取向上级缴纳的必需费用外,其余收费全免,服务性收费只收工本费,井实行"一站式"收费。
第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,由市公安部门批准设立保安室,维护社会治安。
第十三条 对年产俏500万元以上的企业,由市有关主管部门申报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,实行由市相关部门委托市收费局一家收费,按月分流,相关部门不得直接向企业收费。
第七章奖励措施
第十四条 对为引进外资牵线搭桥的有功人员,不分市外,市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:
(一)引进到位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,按到位资金的1%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(二)引进到位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经营性项目,按到位资金的0.5%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第十五条 对投资新办工业企业的标奖励。实行事业单位编制指标奖励。
(一)年入库税金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,一次性解决一个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指标;
(--)年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的,一次性解决二个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指标。
第十六条 以上各条涉及的奖励,由市财政支付。
第八章 其他规定
第十七条 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扶助力度。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具有良好资信度或资信证明的民营企业,政府协凋商业银行(信用联社)给予贷款支持。
第十八条 对生产性工业项目(包括兴建三星级以上宾馆等经营性项目)电价参照大电网价格执行。
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解释。